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本件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 崔漢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萬9,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