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
號1樓相對人 楊永成 (即被繼承人 連振揚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連振揚於民國90年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3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業已死亡,相對人經法院選任為第三人之遺產管理人,且第三人連振揚對聲請人負債1,535,42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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