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