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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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㈡請補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本件相對人丙○○係97年6月4日該日應繳本息日未繳,故違約日應自該日起算,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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