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應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
十六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經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一二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上揭案件雖有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然因上訴不合法,而經該院程序上駁回上訴,揆諸上揭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為本院,附此敘明。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
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0一五四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五0八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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