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樓層面積應依樓次分別記載,另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樓亦應依建物謄本為記載,請更正。
(二)請補繳債務人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相對人丁○○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