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