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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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義中 律師被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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