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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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