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琦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琦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琦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是本件附表編號1至8之罪經減刑後,均可併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7之罪曾經本院於96年11月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然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即附表編號8之部分),則經本院更定應執行刑後,原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其效力,合先敘明。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聲請意旨併以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2年2月未為易科罰金折算裁定,請於本件併為易科罰金折算之裁定等語。惟前開裁定係依當時有效即98年12月15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是前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不得併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定有明文。而被告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之刑,於98年7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可參,是無上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規定之適用,則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裁定暨附表編號1至7業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均於法無違。再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因增加111年8月26日確定之附表編號8之合於數罪併罰之犯罪,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應依現行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再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毓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伍月95年9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0號96年3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0號96年4月23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經雄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6361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嗣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宣告刑,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確定。2竊盜有期徒刑肆月96年1月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6號96年3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6號96年4月23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經雄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4735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3竊盜有期徒刑肆月96年1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①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經雄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4735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4竊盜有期徒刑肆月96年1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①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經雄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4735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陸月95年6月16日晚間5時許、7月14日某時許、10月5日夜間12時許、10月底某日、12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40號96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740號96年5月21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經雄高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7302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參月95年10月14日13時30分許採驗尿液回溯24小時內某時起迄同年11月16日凌晨1、2時許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2號96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2號96年4月30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高雄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106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7竊盜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95年11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65號96年5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65號96年6月25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經高雄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0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②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8925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8315號(已執畢)8竊盜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5年1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97號111年7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97號111年8月26日①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65號、112年度執緝字第67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