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86號聲請人 游松璉
游松瑾 共同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郭衍芬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郭衍芬死亡時設籍住所係在苗栗縣○○鄉○村○○路○○○○號,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