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貴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109、110、11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