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侵上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7號上訴人即被告陳O維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