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簡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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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南投縣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俊峰 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十
五年二月六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倘有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得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喪失期限之利益。詎訴外人陳俊峰於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納本息後即未再清償,尚積欠本金十六萬三千元,依約被告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
㈡、被告則以:確實擔任陳俊峰之連帶保證人並於借款契約上簽名,但找不到訴外人
陳俊峰,願意找他出來一起還錢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陳俊峰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邀同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
二月六日止,利息按年息九計算,倘有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得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喪失期限之利益,訴外人陳俊峰嗣後未還款而被告
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及還款記錄各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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