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4號債權人 廖淑琴 債權人 廖素華 債務人 杜翊民杜偉誠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杜翊群 即杜偉誠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鳳珠 兼杜偉誠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楊鳳珠應向債權人廖淑琴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壹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杜翊民、杜翊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偉誠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廖淑琴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杜翊民、杜翊群、楊鳳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偉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廖素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杜翊民、杜翊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偉誠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楊鳳珠連帶賠償債權人廖淑琴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杜翊民、杜翊群、楊鳳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偉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債權人廖素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