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原告 劉榮村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貴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以105年10月21日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與裁判費30,294元、450元外,尚應補繳4,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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