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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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銘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909號、8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5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於105年1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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