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蔡孟娟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聲請人之聲請狀亦載明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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