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東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東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其他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3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東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12罪)│├────────┼──────────┼──────────┼──────────┤│犯罪日期│103.04.10、103.05.27│103.05.24│103.05.18、103.05.19│││││103.05.09、103.05.14│││││103.05.26、103.05.09│││││103.05.17、103.05.11│││││103.05.12、103.05.13│││││103.05.14、103.05.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95、717號│第6722號│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實││572、580號││500、501號││審├──────┼──────────┼──────────┼──────────┤││判決日期│103.07.22│104.03.30│106.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52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決││1280、1292號││500、5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9.10│104.04.28│106.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第5483號,判決應執行│第3400號│字第650號(即中高分│││有期徒刑1年10月││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編號3-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東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05.19│103.05.18│103.05.25、103.05.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82、6328、6329、│第5282、6328、6329、│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478、6618、6671、│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6893、7172、7729號│6893、7172、77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實││500、501號│500、501號│500、501號││審├──────┼──────────┼──────────┼──────────┤││判決日期│106.05.17│106.05.17│106.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500、501號│500、501號│500、5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6.06│106.06.06│106.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彰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號(即中高分│字第650號(即中高分│化字第650號(即中高│││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編號3-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丁東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8年(共2罪)││├────────┼──────────┼──────────┼──────────┤│犯罪日期│103.05.25│103.05.26、103.05.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82、6328、6329、│第5282、6328、6329、││││6478、6618、6671、│6478、6618、6671、││││6893、7172、7729號│6893、7172、77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實││500、501號│500、501號│││審├──────┼──────────┼──────────┼──────────┤││判決日期│106.05.17│106.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500、501號│500、50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6.06│106.06.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650號(即中高分│字第650號(即中高分││││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檢106年度執字第40號)│││├──────────┴──────────┤│││編號3-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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