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茲因被告甲○○○送達不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