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慶鈴恒揚法律事務所
張晉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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