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張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松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然未提供被告年籍、
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本院查無該人設籍於該址之
戶役政資料,原告應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
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