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張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松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然未提供被告年籍、
  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本院查無該人設籍於該址之
  戶役政資料,原告應補正正確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
  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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