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
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部分提起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