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柯瑞鴻 (原名 柯瑞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