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2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核定為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