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544號聲請人 朱清文 (即 朱麗玉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朱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
2、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3、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4、印鑑證明。
5、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正本(須載明發行人、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