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律股被告李建鋒選任辯護人陳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鋒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建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有證人 游鴻全施焜榮鄭駿青 等人之證言、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行動電話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且被告經檢察官以上開重罪提起公訴,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並認被告販賣毒品海洛因,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認對被告執行羈押,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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