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正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25日上午10時│100年10月7日│100年11月14日│││49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0年4月25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78號│101年度偵字第51號│101年度偵字第874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44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97號│101年度易字第133號││實├──┼───────────┼───────────┼───────────┤│審│判決│100年10月31日│101年3月8日│101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774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97號│101年度易字第133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17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5日│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0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7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07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07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實├──┼───────────┼───────────┼───────────┤│審│判決│101年3月27日│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判├──┼───────────┼───────────┼───────────┤│決│確定│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7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101年度易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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