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模里西斯商FORTUNETRENDCO.,LTD.
ercity,Ebene,Mauritius法定代理人JASONHWANG
ercity,Ebene,Mauritius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原告與被告樹曜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定其客觀上利益時,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應再補繳新臺幣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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