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浩選任辯護人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改為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浩所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檢察官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改為依協商程序為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規定,無庸行合議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