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輝具保人林拱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拱辰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益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
101年3月20日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由具保人林拱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合計2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尚安雅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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