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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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 劉祥益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寶 訴訟代理人 陳鴻振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桃山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德清 訴訟代理人 孔德天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