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4月6日│7,050元│47496│││││分行│││││├──┼───────┼────────┼──────┼──────────┼───────────┼────┤│002│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4月17日│9,895元│47498│││││分行│││││├──┼───────┼────────┼──────┼──────────┼───────────┼────┤│003│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4月17日│25,860元│91601│││││分行│││││├──┼───────┼────────┼──────┼──────────┼───────────┼────┤│004│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4月17日│9,968元│91602│││││分行│││││├──┼───────┼────────┼──────┼──────────┼───────────┼────┤│005│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4月24日│3,400元│91604│││││分行│││││├──┼───────┼────────┼──────┼──────────┼───────────┼────┤│006│甲○○│萬泰商業銀行南大│99年5月1日│10,130元│91603│││││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