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梁金隆 被告 阮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號: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03號)之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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