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被告 王恒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一九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明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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