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洪宇鍵 被告即反訴原告康諾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葉松林
秦嘉逢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