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碧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775元,應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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