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臺灣菲拉挌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凱德曼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吳峻亦 律師被告 蘇小梅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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