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07號聲請人 柯鈺羚 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柯鈺羚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柯鈺羚即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柯鈺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鈺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宏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清冊、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9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