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秀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會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秀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不得諭知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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