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1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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