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簡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已呈對於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之明顯酒醉狀態應予補充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酒精測試記錄乙紙。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4、 駱宜安 所著刑事鑑識學第三九二頁人體呼氣酒精濃度與症狀表、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88簡字第00一六六九號函、中央警察大學 蔡忠志 所製「酒精濃度與肇事率之關係」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