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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