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條之記載,應補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條之記載,有主文所示漏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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