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告 朱代岑
兼法定代理人 朱達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大申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7,649元(計算式:3,867,649元+210萬元=5,96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