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告 沈宏軒
沈順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文良 、 沈佩儀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