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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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告 沈宏軒

沈順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文良沈佩儀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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