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9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9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8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81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