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七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劉煌基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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