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 陳松軒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被告 周慧敏
徐秋萍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0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蔡惠如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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