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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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正豐
盧正宗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永勝律師
林雯澤 律師 羅名威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九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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